提醒注意 非自行出資興建而受贈取得新屋,應報繳契稅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
提醒注意 非自行出資興建而受贈取得新屋,應報繳契稅
新聞摘要
  • 提醒注意 非自行出資興建而受贈取得新屋,應報繳契稅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張先生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間房屋,並登記在妻子名下,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。
 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(guī)定,房屋在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(zhí)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(zhí)照者,應由使用執(zhí)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該處指出,由於登記在張?zhí)碌男路课?,是張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,所有建材之購買及支付營造廠之工資等皆由張先生出資,因此實際上張?zhí)碌姆课菔菑埾壬浥c的,依契稅條例規(guī)定,應由張?zhí)蚨惥杼幧陥罄U納契稅。
 
市稅處進一步說明,張?zhí)珣妒褂脠?zhí)照核發(fā)之日起算滿60日內(nèi),向稅捐處申報繳納6%的贈與契稅,如不依規(guī)定申報,每逾3日將被加徵1%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契稅之稅額為限,但不超過新臺幣壹萬伍千元,該處籲請納稅人注意,以免受罰。